【导语】:上虞区出台了《关于实现共同富裕进一步支持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主要对购买已建成新建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
2024绍兴上虞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购房补贴政策如下:
一、支持对象
1.城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1 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
1.2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81366元。
1.3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2023年绍兴统计年鉴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即24万元。
1.4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1.5 申请家庭在我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1.6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房,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已转让的房改房、人才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区内非住宅及异地房产按价值计入家庭货币财产。
1.7 申请家庭成员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及后续还贷能力。
2.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2.1 申请人在我区已办理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2 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申请人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4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81366元。
2.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2023年绍兴统计年鉴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即24万元。
2.6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2.7 申请家庭在我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2.8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房。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已转让的人才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区内非住宅及异地房产按价值计入家庭货币财产。
2.9 申请家庭成员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及后续还贷能力。
二、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为房屋实际网签总房款(不含房屋精装修部分价款)的25%,但补贴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同一家庭仅限一套房源享受补贴,单套房源建筑面积不超过110㎡。
三、参与项目
首期参与项目为城建集团开发建设的求是家园和水岸新城。申请人可全额或通过租购并举模式购买产权。首期推出购房补贴名额200户,后续视销售情况将加推参与项目。对非国企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人需全额购买产权。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记录、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的最近一年的工资流水清单。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
5.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申请流程
1.参与首期活动的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5日前将相应资料提交至区便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购房补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2.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相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区公证处对申请人报名情况、审核存疑处理过程及审核结果进行保全公证。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大于200户时,由区公证处通过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名额。
3.审核通过结果经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申请开具《购房补贴凭证》。
5.申请人持《购房补贴凭证》在参与项目的参与房源内进行购房选择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款抵扣。
6.活动结束3个月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向区建设局申请财政结算。
六、活动时间及期限
活动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逾期未购买特定项目住宅房源视作放弃购房补贴。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家庭”指本人及其配偶、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
2.“家庭”内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不得申请本方案购房补贴。
3.本方案“家庭成员”以政策发布之日(不含)前核发的户口本记载为准。
4.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器官捐献等四类家庭,可将住房标准放宽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并于申请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租购并举模式,指对无法承担全部房款的困难家庭,先行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由国企持有,困难家庭须按照租赁方式承租。其中,先行购买份额不得低于50%,最低首付为购买份额的15%,首付款须自有资金支付。国企持有份额购买者需按照市场评估价8折承租。购买者需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国企持有份额增购。政策发布之日起3年内增购的,增购价按网签备案价确定;3年后增购的,增购价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购买者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未增购的,国企按市场评估价回购个人持有部分,同时购房者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额购房补贴。
6.购房补贴只能向房企申请抵扣房款使用,申请人需通过自有资金支付新建商品住宅的首付款,不得通过购房补贴直接抵扣首付款。
7.对已享受本方案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由区建设局负责做好网签备案合同的销控工作,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前,除夫妻双方更名外,不得进行购房人变更,如因故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当提交已退还全部购房补贴的相应凭证。
8.申请购房补贴的房源,相关税费分别按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价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9.本方案购房补贴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国资房源)、人才租赁住房不得同时享受,与“筑巢助企”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农村四类住房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对象不得申请本次购房补贴。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房后,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相关租赁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0.本方案购房补贴与征收房屋购房补贴、人才房票不得同时使用,但不影响人才房票的申请及除本套房源外的使用。
11.在完全取得产权前,不得擅自买卖、赠与房屋、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等行为。完全取得产权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12.对在政策发布之日(含)前已完成网签,通过撤销、变更合同再重新网签同一房源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
13.申请人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享受资格,已发放补贴的须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4.本方案由区房地产专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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