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嵊州将从11月1日起开展“住有所居”购房活动,开发企业已结顶的新建存量商品房(住宅)以不高于备案价8.5折且不高于近三个月网签成交均价,出售给住房困难家庭,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购房款25%的购房补贴。
2024年绍兴嵊州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符合资格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嵊州市域范围内已结顶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政府给予购房补助。
二、资格审查条件
1.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嵊州市户籍满一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一户家庭申请。
2.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我市办理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市市域范围内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3.家庭收入标准。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6954元/人。收入由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社保缴纳基数总和推算出家庭收入,无社保等收入信息数据的对象按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推算收入。18周岁以下、无养老保险记录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象视作零收入。
4.家庭住房标准。申请家庭无住房或1-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或者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器官捐献等四类家庭,可将住房标准放宽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5.家庭住房核定范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域范围内拥有的普通商品住宅(以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合同为准)、农房、已转让未满1年的普通商品住宅(包括离婚、拍卖等,1年期限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日期起算。)。
6.其他条件。申请家庭成员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及后续还贷能力。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本政策。享受住房困难家庭的农村户籍家庭视为自动放弃宅基地审批权,并需签署相应承诺书。
三、房源筹集
在我市市域范围内,已结顶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房源以70-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实际购房超过11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四、补贴金额
对符合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户,相应房源(我市国企开发项目除外)以不高于备案价8.5折且不高于近三个月网签成交均价出售,市财政给予购房款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能直接抵扣首付款,且仅限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五、租购并举
政府补贴后,尚无法承担全部房款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在我市国企开发的项目中选择房源,采取租购并举模式购房。先行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包含政府补贴25%),其余部分按照租赁方式承租,政府持有份额部分租金,需按照房租市场评估价8折每月支付。最低首付为其购买份额的15%,首付款须自有资金支付,购买者需在网签备案之日起3年内完成国企持有份额的增购(增购价格根据当年评估价计算)。购买者在网签备案之日起3年内未增购的,国企按市场评估价回购个人持有部分,同时购房者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额购房补贴。
六、转让限制
在完全取得产权前,不得擅自买卖、赠与房屋、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等行为。不动产权属登记满3年后方可按照一般商品房进行转让,不动产权属登记完成未满3年申请转让的,购房人应向补贴单位缴纳房价补偿金,补偿金与补贴金额相同。
七、其他要求
承租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家庭购房后,应当在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相关租赁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八、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8日
九、申购流程
(一)申请报名申请人可通过手机“爱嵊州”APP(以下统称APP)在申请期限内提交线上申请,每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申请一次,并按要求上传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
3.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有房产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没有社保的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以照片或扫描件形式上传。
(二)资格审核申请期限截止后,实行线下集中联审,通过资格联审的发放“购房券”,凭券进行购房。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200人的,则均可获得购房资格;多于200人的,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优先,剩余则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名顺序,前200名到期未领取“购房券”的,根据排名顺延。“购房券”有效期截止未使用的,再次根据排名顺延,名单以APP公布为准。全额购买的申请人优先,选择租购并举的申请人须轮候。
(三)“购房券”申领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领取“购房券”(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购房券”有效期为领券后10日。
(四)“购房券”使用
1.“购房券”仅供本人使用,使用范围为指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住宅),以APP公布为准。
2.“购房券”可用来直接抵扣25%房款(不能支付首付款)。
3.申请人取得“购房券”后,应在有效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一套房源最多只能使用一张“购房券”。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付款方式中注明“购房券”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付款发票应包含“购房券”抵扣金额。
(五)“购房券”兑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申请兑付“购房券”,市住建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兑付的完整资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在30日内由市住建局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应的资金监管账户。
十、退出管理
使用“购房券”的房屋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将“购房券”金额退回至市财政。
十一、其他
住房困难家庭购房补贴与高层次人才房票补贴、高校毕业生房票补贴等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间,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补贴政策。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的,经查证属实的,要求退回补贴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嵊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承办。
咨询电话:
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咨询电话:0575—83111443(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