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发布,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提取情形、办理指南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如下: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绍住金〔2024〕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绍兴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x.gov.cn/art/2025/3/5/art_1229265243_1908834.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租房提取,重点支持购房提取。
第三条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指职工的父母、子女,下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四)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所有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含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法拍(或拍卖)住房、保障房等,但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五条 缴存职工或配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家庭无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第六条 缴存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个人账户封存后,申请销户全额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第七条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时限、频次、额度及规则
第八条缴存职工符合多种提取情形的,原则上一年内申请提取情形不得超过两种,且应先提取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依次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2.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内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提取2次,其中线上提取仅限1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申请住房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申请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的,所购楼盘应已在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签约登记;申请支付购买二手房首付款的,具体办理细则另行规定。
同一套住房再次发生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户籍地或缴存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之日起2年内,只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申请住房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之日起2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名下有符合第九条情形的自住住房并偿还该住房贷款本息。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在偿还贷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或申请按月转账(含按月对冲)。贷款结清后,自结清之日起1年内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一次性结清的,提取金额同时不超过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贷款的,允许同时办理两套自住住房的还贷提取,但应当优先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全市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住宅实施加装(或更新)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或更新)电梯相关规定。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自加装(或更新)电梯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1.加装电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支付的费用,且不超过自加装电梯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更新电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实施电梯更新后家庭实际支付的费用,且不超过自更新电梯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在医疗期间,允许多次提取,但每个自然年度最多不超过4次;医疗结束或遭遇突发事件后1年内,只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救济费用。
第十四条 家庭无房且租房自住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自住住房(以区、县<市>不动产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且租房自住的。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允许缴存职工按年、按季、按月自由提取,每年最多不超过12次,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缴存职工按季、按月转账直付租金。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提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4000元/年·人,其中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指35周岁以下)允许线下按实(指实际租金,下同)、按缴(指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下同)提取,允许入住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缴存职工按季、按月转账直付租金。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提取
(一)提取条件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每年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可选择按缴提取或全额提取。
第十六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全市范围内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每年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及规则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套自住住房一年实缴的物业费,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户。缴存职工及配偶仅限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的。
(二)提取额度及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二)提取额度及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出境定居(不含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的情形),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二)提取额度及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第二十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二)提取额度及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第二十一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二)提取额度及规则
销户全额提取。
第四章 业务办理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缴存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缴存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根据相应提取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其中申请支付首付款的,可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办理;
2.购买二手房: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联系单;
3.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等;
5.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
6.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7.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8.老旧小区改造(含城市有机更新):不动产权证书、改造协议、改造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9.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结清证明;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个提取日至今的还款明细;
3.对冲还贷业务:无须其他材料,但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按月转账业务: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
5.缴存职工、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三)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不动产权证书、加装(或更新)电梯项目及分摊比例协议书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四)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
2.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五)家庭无房且租房自住的
1.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房证明、结婚证;
2.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指35周岁以下)申请按实提取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入驻住房公积金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按季、按月转账直付租金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直付三方协议。
(六)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认定材料。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物业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八)离休、退休的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无须其他材料;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账户未封存: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残疾证(1-4级)。
(十)出境定居的
护照、户籍注销或境外长期定居材料。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已故缴存职工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已故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3.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内的,还应提供《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4.账户余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同意书》或继承(遗赠)公证、法院判决书等。
第二十四条 上述提取所需相关材料按规定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原则上申请人无需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签署相关提取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如缴存职工死亡、司法划扣等情形)的,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二十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业务,线下渠道包括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点;线上渠道包括“浙里办”APP、长三角“一网通办”等,缴存职工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缴存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全额冻结的;
(三)因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原因被限制提取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
1.缴存职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2.缴存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缴存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适时以办事指南的方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一条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提取类型,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发现缴存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可视情将相关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如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导致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绍住金〔202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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